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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規范有效的部門集中采購運行機制,全面推進我市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的部分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實行“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監督”的工作體制。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并對采購標書制作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規范性和采購結果的公正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應盡可能在本系統內采取市區縣聯動的方式,提高采購規模和效率。
第五條 部門集中采購主管部門的確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應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理由、范圍和項目;提交本系統集中采購聯動的可行性依據。
(二) 財政部門對項目的特殊性和主管部門是否具備部門集中采購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
(三) 對確定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和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應設立專職機構(以下統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統一負責本部門集中采購活動。該機構可以是財務管理機構,也可以另行設置或明確。
第七條 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管理及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對設立的部門集中采購專職機構的采購活動監督管理,受理有關質疑事項。
(三)編制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第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報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二)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組織合同履約及驗收;
(四)申請或撥付采購資金;
(五)向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
第三章 采購實施程序
第九條 填報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報采購實施計劃,落實項目資金,經財政局相關業務處室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條 確定采購方式。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填寫《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并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發布采購信息。采購信息除在主管部門網站上發布外,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還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南京市指定媒體是南京市政府采購網,網址:www.njgp.gov.cn)
第十二條 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評標委員會應由部門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五人以上單數組成;談判、詢價小組應由部門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應當從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法定程序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簽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十四條 簽定政府采購合同。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 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活動結束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將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副本、驗收報告、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采購資料保存完整,以備財政部門檢查。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采購機構自行組織采購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實施委托采購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同時按照以上程序組織實施采購。
第四章 合同履約與資金支付
第十七條 采購合同簽訂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組織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且應在規定時間之內驗收完畢并簽署驗收報告;對于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統一要求辦理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由財政部門或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第五章 信息統計
第十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報表應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前后銜接。
第二十條 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季報,在年度結束后6日內報送年報。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將定期和不定期對部門集中采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監督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合同履約情況;
(四)部門集中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二十二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提前通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派員對大型或重要的采購項目實施現場監督。招標結束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對專家進行書面評價,并及時將意見反饋給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內部約束,在接受財政部門對有關政府采購活動的調查和處理時,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門將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暫停一定期限部門集中采購業務,并責令其進行整改。在整改期內,其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暫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
第二十五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